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2023-06-19 19:39:12 来源:现代语文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7)。

  第四条 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全面招生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市、区)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配合、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16个省(市、区),计划总量为3200,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区)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院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市、区)规定执行。

  2、录取时,以高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4、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5、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我院承认各省(市、区)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十五条 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五章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学院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nkzy.com

  E-mail为:nkzyzsc@163.com

  咨询电话为:0451-88127996、88127993、88127995、88127997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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