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常州无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租房

2023-06-08 23:41:40 来源:现代语文网

从12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从下月起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如果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008年起我市就推出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主要受益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职工和新就业大学生。该项业务推出以来,我市共有2800多名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200多万元。

《实施办法》对租房提取的对象进行了扩大。今后,夫妻双方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实施办法》对租房提取条件进行了明确,对无房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缴纳房租的,明确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未办理过含公转商贷款在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同时,对于提供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申请材料也进行了简化。对于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向房产信息登记部门查询本人和配偶的无房情况即可,无需提供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对于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职工只需凭当年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就可提取。

从下月起,对租住商品住房的,取消了原夫妻双方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年房租总额及不超过夫妻双方月缴存额之和12倍的规定,而是根据我市租金标准的测算情况,确定每位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9600元。

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会将资金直接打入职工的银行借记卡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12月1日起,职工租房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对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将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对于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今后将加大惩罚力度。

《实施办法》明确,一旦发现骗提套取行为,除了责令退资金外,暂停骗提套取职工3年内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职工骗提套取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且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公积金中心也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1.职工每年仅限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3.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位职工每年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9600元。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的原件;

2.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如职工为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材料;夫妻之间可委托代办提取,代办人应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3.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4.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市房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情况。

1.职工应持以上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办理。

2.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查的,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对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暂停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公积金中心将职工骗提套取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公积金中心将严肃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本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

2.2010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0〕2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3.本市以前有关租房提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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