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西藏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西藏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

2023-06-05 01:33:09 来源:现代语文网

西藏自治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结合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探索制定大病保险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倾斜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整合工作,将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条款,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保部门签订保险合同,确保部署实施。

2.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并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对农牧民、城镇居民及城镇职工(含公务员)因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农牧区医疗制度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普通医疗救助,普通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经普通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仍存在住院或门诊大量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原则上每个救助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参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亟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顶线限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专题研究解决,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3.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各县(区)城镇、农牧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分别与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困难群众医保费用垫支服务协议》,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方式住院治疗。

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垫付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城镇、农牧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疗费用。

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分别统计上月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已报销出院参保患者的医疗住院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并将上月实际发生的报销资金向患者参保地城镇、农牧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含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地城镇、农牧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双方对账无误后,统筹地区城镇、农牧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额的70%,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区)人社、卫生部门按季度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保障对象相关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转交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及时结算城镇、农牧区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的资金

2018年大病救助标准有哪些变化呢?其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报销范围有哪些?具体整理如下:

大病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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