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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17:53:16 来源:现代语文网

新余市民政局 新余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2020年城乡困难群众

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余民字〔2020〕8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三)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落实“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要求。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市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95元;农村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55元。

(五)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六)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七)开展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为年满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助。

(八)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结合提标提补工作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180元。

(二)明确到位时间。各县(区)要在4月15日之前,以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提标提补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保障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必须于5月3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进行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民生工程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期倒排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指数、物价水平,科学测算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报同级政府颁布实施,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市制定标准。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导。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也将于年中开展2020年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为及时掌握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各县(区)民政局于6月15日前,将民生工程中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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