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2023-06-12 16:37:48 来源:现代语文网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2020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档次和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01、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2019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档(即2880元)和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即5250元)的60%、70%、80%、90%、100%、150%、200%、300%,由个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20%的缴费比例申报缴费,可采取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的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应缴费分别为576元、630元、735元、840元、945元、1050元、1575元、2100元和3150元。

02、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我市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70%,按8%的比例缴费,月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69元、年(自然年)应缴纳基本医疗大额保险1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基数为我市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70%,按10%的费率缴费,月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68元、年(自然年)应缴纳基本医疗大额保险120元,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03、自2020年7月1日起,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能往前补缴跨缴费年度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今年受疫情影响,对尚未补办的可以按“疫情防控期间延办、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的特殊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2021年7月1日(含)以后要求补缴的,不予受理。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补缴时,在我市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要求补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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