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浙江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2023-06-07 23:50:08 来源:现代语文网

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浙江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浙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浙江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浙江省女职工生育二孩,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

正常情况可休产假128天(国家规定法定基本产假期98天+浙江省奖励假30天)。如遇难产再加15天,如遇生育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再加15天。

二、工资: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享受国家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计算工龄。

《办法》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  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办法》中明确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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