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2023-06-13 20:20:16 来源:现代语文网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唐山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唐山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唐山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唐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19]12号),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生育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为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我市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2018年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25%(生育保险0.2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其他用人单位为7.8%(生育保险0.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9%。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和基金调剂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七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科学设定风险阈值,防范基金风险和转嫁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九条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第十条  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

(1)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

(2)施行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

(3)以上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标准支付补贴;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

(一)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二)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三)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四)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五)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允许职工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备案后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无用人单位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市)两级医保部门应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础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医保协议地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市、县(市)两级经办机构加强对辖区内生育定点机构HIS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其能如期上线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本实施细则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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