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一次性补缴养老金政策,北京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2023-06-05 06:15:23 来源:现代语文网

北京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记者10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京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10日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与去年一致。符合参保条件的北京城乡居民可在今年12月1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据悉,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对象主要为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校生、不在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北京市户籍人员。目前,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最低标准为每年1000元,最高标准为每年9000元。城乡居民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区间内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将继续对符合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给予补贴,并通过划分档次、多缴费给予多补贴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多缴多补多得,提升未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目前,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

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213.1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员为86.6万人,包括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6.1万人和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40.5万人。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超过公告期规定期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本条第(一)、(二)款流程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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