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需要几份(两篇)

2023-06-07 02:36:08 来源:现代语文网

篇一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需要几份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只向法院递交一份即可,因为管辖权异议是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审查,无需对方当事人的答辩。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省钦州市人,现籍广东省翁源县人,身份证号00000000,联系电话:123456789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XX

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78年10月30日,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身份证号1111111,联系电话:987654321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XXXX

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6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71号】两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号:(2010)字第6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号:(2010)字第71号】两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上述两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9年6月在广州相互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01年10月24日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但无论婚前婚后,双方都是在广州打工,双方自1999年起的经常居住地均是在广州市白云区,且双方于2008年10月25日购置了广州市白云区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X号),此后双方即一直居住于此。因此,双方的经常居住是广州市白云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十二条的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被告(即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起诉前均已在广州市白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上述两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上述两案没有管辖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广州市白云区房产的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被申请人起诉的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71号】应当由房产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在广州市白云区工作、生活十余年,小孩(两个儿子)现亦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学校上学,而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权益,恶意在双方的户籍地起诉离婚及分家析产,且将离婚案和分家析产案分别起诉,不利于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约、定金收据、中介费发票、首期楼款收据、银行月供利息收据、广州市白云区云山诗意社区居委会证明各一份予以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对上述离婚案和分家析产案没有管辖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0)字第64号、71号两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谢谢!

此致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二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交几份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只向法院递交一份即可,因为管辖权异议是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审查,无需对方当事人的答辩。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提起上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因此,对于在管辖权异议上被驳回之后我们可以提起上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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