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征兵工作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06-03 22:39:05 来源:现代语文网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征兵工作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金昌市征兵工作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市征兵工作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全市征兵工作科学发展,实现“确保任务完成、确保新兵质量、确保廉洁征兵”的目标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5〕135号)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征兵工作政策措施

(一)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县(区)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保障经费,保证征兵工作顺利开展。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主要领导对完成征兵任务负第一位的责任,重要阶段要亲临一线检查指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征兵任务要逐级分解,各单位要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完不成当年征集任务或者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必须做好征兵工作,完不成当年征集任务的要调离武装工作岗位。

(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为激发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热情,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以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1.落实工作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和兵役登记、入伍预征、先期征集及征兵宣传等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2.编配专职工作人员。各级征兵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常年参与征兵工作。

3.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征兵办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新兵入伍时,要组织开欢送会、戴光荣花、挂军属光荣牌,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军烈属,对立功受奖的军人,要组织上门送喜报。

4.加大拒服兵役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适龄青年,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二、安置工作政策措施

(一)调整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自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现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建立统一的城乡兵役优待补助标准。

1.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凡属我市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按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补助。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

2.征集入伍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和补入西藏、新疆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时在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基础上,再增加10%。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

3.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义务兵役期的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

4.一期复员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二期复员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义务兵役期的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

5.兵役优待补助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区)人武部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资金,具体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二)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部队因战致残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是烈士子女的,除自愿自谋职业的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三)配套退役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1.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时,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大学生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政法干警招录时,确定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如在事业单位就业,在有编有岗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性安置办法直接聘用。县(区)在录用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要重点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要加强对返乡务农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2.为妥善安置冬季以后接收的退役士兵,金川集团公司等国有企业要确定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用于退役士兵定向安置。每年的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根据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的情况与各企业具体商定。今年初步商定冬季入伍的应征青年,由金川集团公司原则上计划安置100名,八冶集团公司、金化集团公司、金泥集团公司、金铁集团公司安置人数要占到当年招工名额总数的10% 以上。

3.国有企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兵役优待补助金。非公有制企业接受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安置的待遇。

4.凡我市按照规定退出现役的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自愿报名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昌市兵役优待补助金申请表》

附件:

金昌市兵役优待补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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